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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徽中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徽中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01号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中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五里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中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安徽中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价值951826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699号天赐园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中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18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699号天赐园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欣竹人民陪审员  罗国风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