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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任乃彬与王劲,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乃彬,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王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518号原告:任乃彬,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341388-1),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南后街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亿民,职务不详。被告:王劲,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乃彬诉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王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乃彬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乃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乃彬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王劲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8元(已减半),由原告任乃彬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奉继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