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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冬冬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246号罪犯李冬冬,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盘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冬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冬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