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东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杨美龙与张普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龙,张普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129号原告杨美龙,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虎群,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候村乡侯村***号*组,居民。系原告之弟。委托代理人邢晓英,山西省闻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普良,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美龙与被告张普良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美龙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美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美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