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高唐聚源亮星纸业有限公司、王德星、张翠梅、高唐县宏恩木业有限公司、蒋秀才、蒋玉付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高唐聚源亮星纸业有限公司,王德星,张翠梅,高唐县宏恩木业有限公司,蒋秀才,蒋玉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现代大厦。负责人李长征,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唐聚源亮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法定代表人王德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德星,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被执行人张翠梅,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被执行人高唐县宏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法定代表人蒋秀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秀才,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被执行人蒋玉付,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聚源亮星纸业有限公司、王德星、张翠梅、高唐县宏恩木业有限公司、蒋秀才、蒋玉付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高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高唐聚源亮星纸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宏恩木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无人负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王德星、张翠梅、蒋秀才、蒋玉付长期不在家,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511820元及利息,已执行3057元,未执行508763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