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龚某某,女。被告陈某甲,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海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谈婚,200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陈某���,2007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陈某丙。原、被告谈婚时间短、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被告婚后脾气暴躁。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劝说后,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精神、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夫妻关系恶化。2011年腊月,被告因生意之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忍受遂独自到西安打工。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过纠纷,被告也动手打过原告,但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问题。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希望能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谈婚,200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陈某乙,2007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陈某丙。原、被告婚后常年外出打工,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发生。2012年12月,原告离开被告独自外出打工,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陈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发生,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情,真诚相待、多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其夫妻感情和好有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龚某某与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