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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祁长鹏与姜永喆、姜增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长鹏,姜永喆,姜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祁长鹏,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姜永喆,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姜增杰,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木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