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祁长鹏与姜永喆、姜增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长鹏,姜永喆,姜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祁长鹏,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姜永喆,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姜增杰,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木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