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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呼喜平与王占峰、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峰,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482号申请执行呼喜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占峰,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3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占峰、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占峰、王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呼喜平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300元及案件受理费32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