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费通知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43号申请人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岭,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刚,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人防易缴字(2014)第029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启明综合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2648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调查笔录无被执行人人员签字,又无调查人、见证人签署情况,通知书送达不符合规范,不能证明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人防易缴字(2014)第029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