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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