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