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王某甲的母亲),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禹志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孙静、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