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章胜英与郭海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胜英,郭海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章胜英,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119670804672X,住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下章村。委托代理人方军,金华市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海浩,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902197212244411,住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海新村新兴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胜英诉被告郭海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胜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胜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胜英承担。审 判 员 姚晓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唐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