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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春粟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山合利亚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春粟贸易有限公司,梁山合利亚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15-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春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道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立山,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山合利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马营镇。法定代表人:宋文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春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合利亚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春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春粟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春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10元,减半收取830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春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同国审 判 员  孟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