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成有与何艳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有,何艳芹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有,男,44岁。委托代理人万利娟,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艳芹,女,58岁。委托代理人何成国(原告之兄),男,67岁。委托代理人韩建梅,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成有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成有及委托代理人万利娟,被上诉人何艳芹及委托代理人何成国、韩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上诉人张成有已交纳),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迟 阳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鸡东县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张成有与被上诉人何艳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研究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供重审时参考:1、你院依据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3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进行判决。因张宏伟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清,双方各执一词,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重审后应请查明,道路交通警察部门是依据什么作出张成有所饲养的牛与张宏伟发生接触,如发生接触,那么张成有所饲养的牛是否有受伤的,同时,还应调查张宏伟住院病案记录,事发当日是否饮酒,以上事实均需继续查实,待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据实判决。2、多做双方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