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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麻某某,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老庄村1组,身份证号612127194801136071。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洛门镇治扶村一组86号,身份证号620524198810100434。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