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郑某,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某,曾用名陈俊民,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春审 判 员 章建来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