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凌,沈茂峰,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陈凌,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沈茂峰,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胡俊,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陈凌与被执行人沈茂峰、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3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