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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葛昊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魏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