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竹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3年,汉族。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3年,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84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85年3月26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家。因婚后双方经常吵架、打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9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日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间依法分割;3、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结婚及生育一女的情况属实,现已成家。原、被告30年夫妻感情中,吵架、打架难免是会发生的,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还因为原告爱打牌,并欠下一些赌债。被告认为双方虽然曾经发生纠纷,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1984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85年3月26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9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日回娘家居住,与���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婚后也生育子女。在长达30年的夫妻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总的情况来看,夫妻感情是好的。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双方之间的感情裂痕是可以愈合的。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原告举证不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