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德加与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加,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仙行初字第35号原告郑德加,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金顺,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龙仙路1526号。法定代表人陈桂明,大队长。原告郑德加不服被告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德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加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丽仙审 判 员 林向阳人民陪审员 蔡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瑜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