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崔健、刘卫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160号105-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刘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健。被告刘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健、刘卫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睿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