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玉兰与莫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兰,莫逢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朱玉兰,退休职工。被告:莫逢礼,合浦县廉州小学教师。原告朱玉兰诉被告莫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玉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兰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玉兰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尚希二〇一五���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