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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玉兰与莫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兰,莫逢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朱玉兰,退休职工。被告:莫逢礼,合浦县廉州小学教师。原告朱玉兰诉被告莫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玉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兰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玉兰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尚希二〇一五���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