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保青、苏三、杨天文与王逸嵘、武继平、杨存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立民初字第1号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杨保青、苏三、杨天文诉被告王逸嵘、武继平、杨存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主要被告王逸嵘是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干警,现任本院交通法庭庭长,三原告也提出回避的申请,请求该案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引起当事人的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之规定,将该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磴口县人民法院为杨保青、苏三、杨天文诉王逸嵘、武继平、杨存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杨保青、苏三、杨天文诉王逸嵘、武继平、杨存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磴口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枝审 判 员 李元军代理审判员 马桂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