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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有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何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云海、关张泉,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有爱,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