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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河与胡永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河,胡永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李河。委托代理人:沈瑞国。被申请人胡永永。申请人李河与被申请人胡永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永永驾驶的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进行保全。张永海自愿以其冀××××××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为抵押,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继恒审 判 员  王海河代理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