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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伟臣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凌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原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上海伟臣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凌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宁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辉茸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沪展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钢茂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王玮怡,连荣凌,何雪凤,连荣斌,潘林燕,叶先建,肖翠羽,陈辉,陈丽英,刘位福,郑晶晶,郑林忠,刘用莲,郑江明,郑伟,陈剑霞,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65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原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新富港中心33层。负责人闫钧,上级公司执行总裁。被执行人上海伟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伟。被执行人上海凌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连荣凌,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宁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先建。被执行人上海辉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辉。被执行人上海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青赵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刘位福。被执行人上海沪展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钢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富蕴路XXX号A17。法定代表人郑江明。被执行人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郑长地。被执行人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郑长地。被执行人郑长地,男,汉族,1960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秀清,女,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郑辉,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侯书雅,女,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吴剑洪,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玮怡,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连荣凌,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何雪凤,女,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连荣斌,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潘林燕,女,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叶先建,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肖翠羽,女,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陈丽英,女,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刘位福,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晶晶,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林忠,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用莲,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江明,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伟,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剑霞,女,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郑锋,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264号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诉被告上海伟臣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宁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沪展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王玮怡、叶先建、肖翠羽、刘位福、郑晶晶、郑林忠、刘用莲、郑江明、郑锋、郑伟、陈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目前暂时无法兑现,且被执行人上海伟臣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宁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沪展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均无经营场所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王玮怡、叶先建、肖翠羽、刘位福、郑晶晶、郑林忠、刘用莲、郑江明、郑锋、郑伟、陈剑霞均下落不明且名下均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财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目前暂时无法兑现,且被执行人上海伟臣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宁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闽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沪展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均无经营场所且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长地、刘秀清、郑辉、侯书雅、吴剑洪、王玮怡、叶先建、肖翠羽、刘位福、郑晶晶、郑林忠、刘用莲、郑江明、郑锋、郑伟、陈剑霞均下落不明且名下均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2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伟毅审判员徐剑明审判员李铭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王伟毅审判员  王伟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