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卫生与穆萨依普x艾买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生,阿曼·肉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赵卫生。被告阿曼·肉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生诉被告穆萨依普·艾买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