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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房县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吉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房县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南街4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吉兰,农民。本院在执行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县农商银行)与金吉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金吉兰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房县农商银行30000元;(2)房县农商银行放弃其他债权及利息;(3)金吉兰的丈夫彭朝彤不再就1953年在信用社入股之事向房县农商银行主张权利。现在双方均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