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军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346号罪犯王军龙,男。1998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1)烟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军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1年12月21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6.8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两次、嘉奖一次,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军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等奖励,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6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1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德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