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与李晓风、张临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李晓风,张临燕,苏州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008号。负责人胡长福,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菊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风,台湾地区居民。被告张临燕,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苏州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沙苑路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嵇玉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与被告李晓风、张临燕、苏州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以涉案欠款本息已为苏州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4元,减半收取为6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