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郑云龙、齐树国、郑凤山、魏永祥、程凤军、张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云龙,齐树国,郑凤山,魏永祥,程凤军,张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工。被告郑云龙。被告齐树国。被告郑凤山。被告魏永祥。被告程凤军。被告张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商行与被告郑云龙、齐树国、郑凤山、魏永祥、程凤军、张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自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云龙、齐树国、郑凤山、魏永祥、程凤军、张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0元减半收取7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 杨审判员 何广玉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