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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再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自平与十堰市雷地预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十堰市雷地预科工贸有限公司,孙自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再终字第00007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市雷地预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新村居委会黄花巷**号。法定代表人:陈宣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耀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自平。委托代理人:周宏伟,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十堰市雷地预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地公司)与孙自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2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监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王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丰国、肖建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雷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耀华,原审被上诉人孙自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7月19日,一审原告孙自平起诉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被告雷地公司根据煤炭监督管理站的要求对市区内各型煤加工点进行整合,要求各加工点的加工、销售人员交纳股金。2012年7月我与雷地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并交纳股金,之后雷地公司对连锁经营之事不理不问,对其同意加工的型煤不予结算,导致我没有任何经营收入。我多次找相关行政部门对此事进行协调,但雷地公司却置若罔闻,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雷地公司返还股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320元。一审被告雷地公司辩称,1、双方所签订的《十堰市民用型煤加盟连锁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性质是联营合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联营各方应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我公司投巨资建设型煤中心,生产经营一直处于亏损,原告方应按比例分担亏损。2、我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同时按照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十堰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先后投资500多万元建设十堰市型煤中心,聘请评估中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为收购原告及其他加工点做准备,但由于原告及其他型煤加工点拒不配合,拒绝评估,也不按照《主任办公会议纪要》要求“停产”,致使整合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原告违约在先,也造成我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1月23日,十堰经信委下发《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决定由雷地公司负责筹建十堰市型煤配送中心,并承担全市型煤加工的生产经营,城区各型煤加工网点的生产经营移交给雷地公司。2012年11月19日,十堰市煤炭监督管理站对市城区各型煤加工网点下发十煤监管字(2012)12号通知,要求各型煤加工网点应积极配合煤配中心的整合,由雷地公司组建十堰市型煤配送中心,承担全市型煤加工任务。十堰市城区原各型煤加工网点的生产经营设备交给雷地公司,由雷地公司合法评估收购;通知同时明确,十堰市城区原各型煤加工网点若逾期不参与整合的,视同放弃型煤加工资格,对收购意见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拍照封存,停止型煤的生产和销售,对不服从、不关闭的加工网点由执法单位对其设备予以没收,并对其进行处罚。2012年8月13日,孙自平与雷地公司签订《十堰市民用型煤加盟连锁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孙自平向雷地公司交纳股金50000元;孙自平原加工网点原煤和打煤球设备由雷地公司以市场价经评估后予以收购;双方利润分配按照市场成本核准的纯利润按股份分成,按月销售量的每块煤球提5分,由全部加盟的连锁经营户平均分配。2012年8月13日,孙自平向雷地公司交纳股金20000元。现孙自平以雷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入股金进行分红,存在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所签合同,返还股金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煤炭生产经营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应认定为特许加盟经营合同。雷地公司对各型煤加工网点进行整合,并与其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从事煤炭加工经销活动,其本身应该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由于雷地公司不具有从事煤炭经营的相关资质和许可,也未能对市各型煤加工网点进行全面整合,无法实现对十堰市区各型煤加工网点进行统一模式的经营管理目标,致使双方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加之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来看,有行政干预因素,有违民事活动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孙自平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孙自平请求退还股金的诉讼请求,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性质分析,孙自平交纳的股金性质应认定为加盟费。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亦不可能履行,雷地公司理应退还加盟费。孙自平在与雷地公司签订合同中未尽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因此孙自平主张加盟费占用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孙自平与雷地公司签订的《十堰市民用型煤加盟连锁经销合同》。二、雷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孙自平加盟费20000元。三、驳回孙自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由雷地公司负担。雷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雷地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煤炭经营合法,现行法律已经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2、雷地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孙自平存在违约行为,按约定应缴纳股金50000元,但孙自平仅缴纳20000元股金。3、双方签订合同是进行合作经营,本质上构成联营的法律关系,按法律规定联营各方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故应当对联营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算,双方当事人应按所交股金比例承担亏损。请求本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自平的诉讼请求。孙自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2012年3月20日,雷地公司向十堰经信委提交《关于成立十堰市配煤中心的申请》。同年6月11日,十堰经信委领导批示:请煤炭科提出支持意见。同年11月19日,十堰市煤炭监督管理站对市城区各型煤加工网点下发十煤监管字(2012)12号通知,由雷地公司组建十堰市型煤配送中心,要求各型煤加工网点应积极配合煤配中心的整合,逾期不参与整合的,视同放弃型煤加工资格,对不服从、不关闭的加工网点由执法单位对其设备予以没收,并对其进行处罚。同年11月23日,十堰经信委下发《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纪要决定由雷地公司负责筹建十堰市型煤配送中心,并承担全市型煤加工的生产经营,原城区各型煤加工网点的生产经营移交给雷地公司。孙自平自认,在十堰市煤炭经营管理站行政干预下,其与雷地公司在2012年7月23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时,雷地公司没有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本院二审认为,孙自平是基于十堰市煤炭监督管理站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要求与雷地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本院遂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2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自平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3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孙自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雷地公司。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上诉人雷地公司当庭称,原二审裁定正确,请求再审驳回孙自平的诉讼请求。原审被上诉人孙自平辩称,孙自平与雷地公司签订的是加盟连锁经销合同,因雷地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雷地公司理应返还加盟费,请求再审维持原一审判决。本院再审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再审认为,十堰市煤炭监督管理站根据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关于“民用型煤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规定和鄂经煤炭(2006)24号文件要求,按十堰市政府三城联创领导小组的工作指示,为彻底解决十堰城区脏、乱、差现象,对十堰市民用型煤加工点进行整合,决定由雷地公司筹建十堰市型煤配送中心,原各型煤加工网点的生产经营设备交给雷地公司,各型煤加工网点必须在2012年12月16日前停产关闭,要求其主动与型煤中心搞好工作衔接。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孙自平是基于该行政行为与雷地公司所签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原告孙自平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2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田丰国审判员 肖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