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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朝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吴朝亮,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身份证号码×××0039。委托代理人:庄威,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负责人:温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良,男。委托代理人:朱翠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亮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元,由原告吴朝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