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磊与陈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磊,陈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程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俊宏,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磊诉被告陈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申请25元,由原告程磊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