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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磊与陈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磊,陈俊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程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俊宏,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磊诉被告陈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申请25元,由原告程磊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