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0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孙俊、孙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孙俊,孙美英,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72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负责人张玉民,职务行长。被告孙俊。被告孙美英。被告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诉被告孙俊、孙美英、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