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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丕庆与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北汪家疃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庆,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北汪家疃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周丕庆。未到庭被告: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办事处北汪家疃村委会。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中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