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林林、张永林诉张永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林,张永林,张永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01号原告张林林,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晋城经济开发区人,农民,现住该社区2区54号。原告张永林,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晋城经济开发区人,农民,现住该社区3区18号。委托代理人王晋明,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利,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晋城经济开发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克旺,晋城市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林、张永林诉被告张永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林林负担。审 判 长 任晋平代理审判员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牛湖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