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帅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5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黄帅,男。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帅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帅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帅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黄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