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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邢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兴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戴某。被执行人邢某。戴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少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邢某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离婚后应得财产搬离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湖口(12)湖口195号房屋。因邢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邢某于2014年11月21日,就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湖口(12)湖口195号房屋进行析产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本案被执行人戴某及其父母。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将其离婚后应得财产搬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的房屋,而该房屋正在涉及析产纠纷的诉讼,其所有权尚未明确,致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下去,故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兴少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