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王厦兰、王荣枝、王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王厦兰,王荣枝,王英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43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邓文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紫君,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王厦兰,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荣枝,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王英兰,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王厦兰、王荣枝、王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已清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厦兰、王荣枝、王英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厦兰、王荣枝、王英兰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厦兰、王荣枝、王英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保全费149元,合计81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