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升清与王文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升清被执行人:王文忠申请执行人王升清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文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文忠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升清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