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升清与王文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升清被执行人:王文忠申请执行人王升清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文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文忠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升清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