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王槐三,浦江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原告方某为与被告洪某、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秀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洪某系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以下简称浦江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贷款,而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故通知第三人退出本案诉讼。原告方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30日经过协商自愿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并经浦江县公证处公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揭购买的坐落于浦江县东方和园37幢602室房地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浦国用(2012)第2759号,系男女双方共同共有)归女方方某所有,该房地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由女方方某办理。该房地产的按揭贷款未归还问题由男方洪某负责偿还,男方洪某应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二个月内清偿完毕。”但被告至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也未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房屋贷款的还款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洪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履行房地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2、由被告洪某向第三人工商银行浦江支行偿还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未归还部分。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离婚协议书及公证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的事实。证据2,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储户委托代交款项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事实。证据3,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涉及标的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情况。被告洪某辩称:本人承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房屋的按揭贷款,本人每个月都在归还,并非像原告所称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在原告要求一次性将未归还的贷款付清,本人是没有这个能力,因为还需要抚养小孩。至今为止还剩下554000元贷款未归还。被告洪某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供证据,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三、按揭购买的坐落于浦江县东方和园37幢602室房地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浦国用(2012)第2759号,系男女双方共同共有)归女方方某所有,该房地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由女方方某办理。该房地产的按揭贷款未归还部分由男方洪某负责偿还,男方洪某应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二个月内清偿完毕。当日,原、被告双方在浦江县公证处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并由公证处出具(2014)浙浦证民字第427号公证书。同日,双方在浦江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购买浦江县东方和园37幢602室房产时,因资金不足,故以洪某名义向浦江公积金中心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10月起至2032年10月15日止,并将该房屋作抵押。现贷款未全部还清。本院认为:依照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讼争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双方在购买该房屋时为办理贷款将房屋抵押于浦江公积金中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系事实。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清偿完毕贷款;而原告作为受让人未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也未通知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即诉请要求将讼争房屋过户至原告一人名下,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琚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