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7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闫世彪与青岛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隋洪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世彪,青岛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隋洪蓬,马晓明,朗学菲,单庆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560-1号原告闫世彪。被告青岛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洪蓬。被告隋洪蓬。被告马晓明。被告朗学菲。被告单庆玲。本院审理原告闫世彪与被告青岛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隋洪蓬、被告马晓明、被告朗学菲、被告单庆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隋洪蓬、被告马晓明、被告朗学菲、被告单庆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世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钱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