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小康、张海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小康,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固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单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邹荣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小康,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固镇县。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固镇县。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徐小康、张海燕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固征决字(2014)07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固征决字(2014)07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固征决字(2014)07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被执行人徐小康、张海燕依法应征收社会抚养费8718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永审判员 朱云审判员 钱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