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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顾小新诉仙桃市盛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17号原告顾小新(又名杜新华),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顾文利,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盛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新诉被告仙桃市盛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小新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仙桃市盛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仙桃市仁和桥北侧盛世人合楼盘一单元2108号、一单元403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小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仙桃市盛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仙桃市仁和桥盛世人合楼盘一单元2108号(134.28㎡)、一单元403号(57.87㎡)房屋予以查封。二、被告仙桃市盛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告仙桃市盛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耀华审 判 员  李喜善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