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姜玉立与XXX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立,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姜玉立,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姜玉立与被执行人XXX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X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X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玉立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俊审 判 员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