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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菊芳与孙美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菊芳,孙美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菊芳。委托代理人鲍赛丞,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美大。委托代理人张桃林,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菊芳因与被上诉人孙美大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前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菊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菊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菊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孙菊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