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灵璧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梅,灵璧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梅,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灵璧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XX,该院院长。本院基于申请执行人刘雪梅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泗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梅与被执行人灵璧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灵璧县中医医院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灵璧县中医医院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王成利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