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长伦与重庆市南川区铁锣河香菇种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伦,重庆市南川区铁锣河香菇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李长伦,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袁孝伟,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铁锣河香菇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长青居委7组。法定代表人:陈福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伦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铁锣河香菇种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长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长伦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邱 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