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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代占刚与李英梅、李建明、李英莉、李雪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占刚,李英梅,李建明,李英莉,李雪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代占刚。被执行人李英梅。被执行人李建明。被执行人李英莉。被执行人李雪铬。关于代占刚与李英梅、李建明、李英莉、李雪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英梅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鱼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 成 来源: